
詳細說明
FCC Part15要求和規定:
1.任一有意.無意或隨帶輻射體只要滿足了該部分中的規定就可以工作而無需另外取得單獨的執照。
2.任一不滿足本部分規章的有意或無意輻射體必須在取得執照之后方能工作,除非對取得執照的要求另有規定。
3.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根據要求任一不滿足FCC行政和技術要求的有意或無意輻射體都不得工作,也不得投放市場。
FCC Part68要求和規定:FCC管理9KHZ--3000GHZ頻率范圍可能發射電磁能量的工科醫類和燈具類設備。在投放市場之前必須獲得FCC的認可。